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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时间:2023-08-17 10:56:26 来源:京师杏林
妊娠期用药的原则应自有可能妊娠的时期即应开始遵守,包括:
(1)任何科室对任何生育年龄的妇女进行药物治疗时,均应考虑有无受孕可能,尤其是非产科的其他科室接诊女性患者时,以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“不恰当的用药”。
(2)有急、慢性疾病的妇女应在孕前进行治疗,应待治愈或在医生指导监护下妊娠。
(3)必须用药时首先应核实孕周,严格掌握剂量和持续时间,如必须用药者,应选择最小治疗剂量、最短持续时间,可单一用药不合并用药。在早孕期应尽量避免使用药物(包括非处方药),如治疗可等待则应待“致畸高度敏感期”过后开始用药。
(4)需要用药时应尽量选择对灵长类动物胚胎无害的药物。当有两种以上的药物可供选择时,应选择对胎儿危害较小、临床应用多年并对胚胎、胎儿是否有不良影响已有资料证实的药物,而少用或不用新上市或虽有动物资料但缺乏l临床资料的药物。
(5)并非中药即意味安全无毒。因中药成分复杂,应参看药物说明或向中医师咨询。
(6)妊娠期免疫应针对常见且对母体危害大、免疫有效的疾病,对可免疫预防的疾病最好在孕前接种。使用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后,应避免短期内妊娠。在妊娠期禁用活疫苗,除非孕妇暴露于该疾病的易感风险超过了免疫对母儿的危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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